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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生领域明显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月11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门县某早餐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0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将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馒头、小笼包、大包子的案件移送该局处理。该局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2023年3月14日,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早餐店内正在售卖的11个馒头、13个小笼包(小包子)、7个大包子进行抽样,并于当日聘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三个样品中“明矾(硫酸铝铵、硫酸铝钾)”进行检验。
2023年3月2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3份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小笼包、包子、馒头三个样品均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而该项目在这三个样品中的标准为“不得使用”,上述食品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3月22日,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对于检验结果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另当事人在经营的过程中,因多品种售卖,且无生产和销售记录,其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大多数为化学合成物质,随意添加可能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多种危害,需要下大力、出重拳、用重典,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23年12月1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行为作出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1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某公司销售的一款“养车无忧plus”售后服务套餐涉嫌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为促进售后服务产品的销售,推出了“养车无忧plus”售后服务套餐,并印制了“养车无忧plus”宣传册放置在新车展示业务洽谈区供消费者查阅,该宣传册里标注了适用于奔驰汽车不同车型的38种售后套餐的价格信息。该公司安排销售人员按照“养车无忧plus”宣传册的标注的优惠价格向消费者进行报价销售。实际上宣传册中所列“保养项目价值”中的“全车电脑检测”等8项售后服务项目和“增值服务价值”中的“上门取送车服务”等8项增值服务项目均属于对消费的人免费赠送的项目,从未对外销售。宣传册中所列“延长保修价值”中的“3年总成养车无忧”和“3年整车养车无忧”项目也没有以宣传册中所列价格成交过。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价格欺诈案件类型,通过虚假的价格手段,吸引消费的人达成交易。该公司的行为不仅对消费的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厉查处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既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也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9月12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生产的绿豆芽进行抽样,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初检,抽样绿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复检,抽样绿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3年3月至9月,李某某接手尹某甲在澧县郊区乡镇的租房生产经营绿豆芽。期间,由尹某乙提供“营养水剂”,尹某甲进行技术指导,并提醒“营养水剂”的用量应适当,否则不能过检。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添加了“营养水剂”的绿豆芽多次销往澧县市场,销售数量约为30000斤,非法销售金额约为26000元。
随后,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4月18日,澧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判令三被告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责令三被告人在常德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关系到民生福祉。豆芽虽小,却关乎群众的菜篮子。李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绿豆芽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营造安全消费环境的决心。
2024年1月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桃源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电子称重仪表(标示型号XK-T8)1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002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常德市桃源县郑家驿镇的烘干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水稻使用的地磅电子称重仪表具备计量作弊功能。因当事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具备计量作弊功能的地磅电子称重仪表当场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该地磅用于当事人所开办的烘干厂集中收购粮食。在收购散户稻谷时,因稻谷含水量较高,当事人在未告知农户的情况下使用该电子称重仪表的计量作弊功能为每车粮食扣除20KG的重量。从2023年10月10日起,当事人使用该地磅收购农户稻谷11次,共收购稻谷11249KG,总金额3000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的人的利益”的规定,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粮食经营过程中进行计量作弊问题是直接涉及到农民和农村、农业发展的民生问题,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粮食收购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了粮食经营过程中的计量作弊问题,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华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案
2024年1月15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华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2023年10月11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地面有一张标示为“鄂N02892”的黄色机动车牌,现场没办法提供《湖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
经查明,上述“鄂N02892”的机动车系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从澧县一车主刘某纯手中所收购,收购价格为4500元,尔后当事人将其作为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并与收购的其他废铁打包成块,无法分辨,未售出,没有产生利润。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擅自从事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理如下:处罚款50000元。
通过办理此类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废旧回收经营者回收报废机动车的行为,提升了群众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感,推进了该县交通顽瘴痼疾整治,促进了社会治理的进步和民生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18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关于当事人对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检测报告未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的线索。
经查,当事人出具对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JC2022HJ0176)中废气处理设施的含氧量来源来自其实测质量浓度。其中2022年9月8日第二次、第三次和2022年9月9日第三次的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根据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6要求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时,不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测试方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的新方法,出具不实的检验测试报告,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该案的查处形成震慑作用,规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极大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